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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乌追债公司分享申报的债权需要满足的要求

发布时间:2024-06-11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203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
义乌追债公司分享申报的债权需要满足的要求


申报的债权需要满足以下要求,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:

1. 基础请求权的要求:
   债权必须是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。这意味着,债权的实现应当基于债务人的财产,而非其他非财产性权益。
   债权必须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。即,债权人的请求应当是关于财产或金钱的给付,而非劳务或行为。

2. 债权成立时间的要求:
   债权必须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。这意味着,只有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,才能被申报。

3. 债权性质的要求:
   债权必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。这排除了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的债权。
   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。即,债权不得存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,也不得超过诉讼时效。

4. 债权申报期限的要求:
   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根据《破产法》的规定,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,最短不得少于30日,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。

5. 债权申报的具体要求:
   债权人申报债权时,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,并提交有关证据。如果债权是连带债权,还需要进行特别说明。
   对于未到期的债权,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。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。
   附条件、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、仲裁未决的债权,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。

6. 特殊情况的考虑:
   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、伤残补助、抚恤费用等,不必申报,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。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,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;管理人不予更正的,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7. 其他相关权利:
   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,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。
   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《企业破产法》规定的程序的,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。

这些要求确保了债权申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,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。